律师表示,Tawau金矿开采活动引发了州和联邦法律界限的问题

2025-11-29 21:20来源:本站

  

  哥打京那巴鲁:一名资深律师表示,沙巴州援引该州矿业法,将东海岸斗湖地区一项有争议的金矿开采活动合法化,这是在走极端。

  前沙巴律师会主席拿督罗杰金说,采矿和矿产属于联邦管辖,而州政府保留对土地使用和开发的控制。

  当被问及武吉曼特里金矿开采业务引发的法律问题时,他说:“这是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矿产方面的权力问题。”

  自11月1日以来,由矿产和地球科学部(JMG)下属的联邦采矿监察局发布的停工令没有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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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工根据国家通过《1960年沙巴采矿条例》颁发的许可证继续作业,该条例规定,国家土地和测量主任是沙巴采矿的首席监察员。

  Chin表示,了解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对于确定在采矿方面哪一级的权力占主导地位至关重要。

  他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立法权按清单一(联邦)、二(州)和三(并行)划分。

  联邦清单涵盖布城专属管辖的事项,而州清单则涉及州政府专属管辖的事项。

  Chin解释说,“并行清单”包括联邦和州政府都可以立法的事项,但如果发生冲突,则以联邦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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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采矿和矿物,《联邦宪法》根据清单一,特别是第8项授予联邦政府专属管辖权,其中包括‘矿山、矿物和采矿,包括油田、石油和天然气;政府控制水井和矿山。”

  他说:“这项规定确立了联邦在与采矿活动有关的事务上的至高无上地位,包括矿产的管理、许可和开发。”

  然而,Chin说也有例外,因为国家保留了对土地事务的剩余权力,包括土地使用和土地管理,在清单二下。

  他补充说:“这意味着,尽管布城在采矿方面有权力,但一个州在土地相关问题上仍有重大影响力,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开发。”

  就沙巴而言,Chin表示,州议会可以就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制定法律,包括与土地和自然资源有关的事项,可能包括清单二所列的一些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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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指出,《1960年沙巴采矿条例》就是此类立法的一个例子,该条例是在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之前颁布的。

  “该法令早于联邦宪法,声称(采矿的)权力属于国家。然而,它目前的有效性却备受争议。”

  与此同时,他表示,2016年联邦政府的矿产开发(许可)条例允许布城发布停工令。

  它的合法性源于宪法对矿产的联邦控制。

  “那么,谁赢了?”它是复杂的。答案取决于矿物类型、采矿活动甚至土地所有权等因素。法院并没有在所有案件中提供明确的答案,让每个情况都有待个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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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他说,当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时,清单1所列的联邦权力将取代州管辖权。

  他说:“这符合联邦至上的原则。”

  他说,一般来说,联邦法律适用于具有战略重要性的特定矿物或影响国家利益的活动。

  他补充说,对于某些矿物或方面,联邦和州的法律可能都适用,他呼吁仔细研究这两者是如何相交的。

  他补充说:“如果活动严格属于(宪法)附表10,特别是在土著习惯土地上,国家法令可能会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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