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名前保安人员被控私吞物品、持有电子烟及走私香烟等罪,引发社会关注!

2026-03-04 14:46来源:本站

  

  【编者按】执法者监守自盗,竟成走私链条一环?新加坡近日爆出令人瞠目的执法丑闻:13名原属Certis的执法官员,竟利用职务之便,长期盗取本应销毁的未缴税香烟、电子烟等违禁品,更互相串通销赃,甚至为掩盖罪行丢弃证据、删除手机记录。此案涉及金额超1.8万新元,时间跨度长达三年,暴露了执法系统内部的监管漏洞。当维护法纪者沦为破坏规则者,公众信任该如何重建?以下为案件详情,看昔日“猫”如何堕落成“鼠”。

  新加坡讯:1月30日周五,13名Certis前执法人员在法庭上面临多项指控,罪名包括持有电子烟和走私香烟,以及挪用委托给他们的物品。

  这些嫌疑人均为新加坡公民,被指控违法时正担任执法官员。他们的名字已由新加坡海关、贪污调查局和卫生科学局在联合新闻稿中公布。

  涉案人员名单:

  Muhammad Fitri Jaffar,38岁Muhammad Syafiq Tahar,39岁Mohamad Aidil Abu Bakar,47岁Muhamad Hazim Mohamed Jalil,33岁Sufian Mohamed,45岁Muhammad Faddley Abdul Wahid,38岁Chan Wei Ying, Olivia,39岁Mohamed Fiaros Mohamed Zakaria,43岁Muhammad Haziq Khamzah,31岁Muhammad Khairul Izzul Shah Abdul Karim,38岁Nurazmy Yusoff,33岁Reggie Choo Beng Kwang,32岁Tan Wee Keong,38岁

  据指控,Fitri、Syafiq、Aidil、Hazim、Faddley、Chan、Fiaros和Haziq在2019年至2022年间的不同场合,挪用了委托他们保管的整条或散装未缴税香烟、电子烟、多箱电子烟弹及其他违禁烟草制品,总价值约18,327新元(14,493美元)。

  当局指出,这些物品是凭借其执法官员身份委托给嫌疑人的。

  当局补充说,Fitri、Syafiq、Aidil、Hazim和Haziq还被指控在不同场合共谋挪用这些物品。

  Faddley、Syafiq、Hazim和Aidil被指控在2022年某次被贪污调查局查获时,持有电子烟及相关组件。

  当局表示:“据称这些用于个人消费的物品,是他们工作中查获案件的一部分。”

  作为职责的一部分,Fitri、Syafiq、Aidil和Faddley还需处理各检查站卫生科学局处置箱中的未缴税香烟和电子烟。

  他们被指控将本应销毁的香烟取出并留作自用。

  据当局称,这些不符合标准化包装要求的走私香烟后来在他们各自的家中被发现。

  据指控,Fitri、Syafiq、Aidil、Hazim、Sufian、Faddley、Fiaros、Haziq、Khairul和Nurazmy在2021年至2022年间的不同场合,彼此之间及从他人处接收了被盗物品。

  当局称:“这些被盗财产包括散支、散包和整条的未缴税香烟以及电子烟弹,总价值约1,438新元。”

  Faddley、Fiaros、Choo和Tan还被指控在2022年不同场合,就贪污调查局的调查妨碍司法公正。

  有一次,据称Faddley在给贪污调查局官员开门前,将电子烟、烟弹和未缴税香烟扔进了组屋单位的垃圾槽。

  据称,Fiaros从Sufian处得知其正与贪污调查局官员在一起后,删除了手机中一条记录,该记录包含其在工作期间挪用的45个电子烟弹的信息。

  Tan被指控向Choo透露了贪污调查局调查的信息,Choo随后在Tan的建议下,处理了其持有的至少一个电子烟和三包电子烟弹。

  据称,Choo还删除了他与Tan之间关于贪污调查局调查的WhatsApp对话记录。

  共九项指控——四项依据《刑法》第409条连同第109条,三项依据《刑法》第411(1)条(其中一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2)条合并),两项依据《海关法》第128I(1)(a)(ii)条。共十五项指控——十项依据《刑法》第409条(其中七项连同第109条,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2)条合并),一项依据《刑法》第411(1)条,两项依据《海关法》第128I(1)(a)(ii)条,两项依据《1993年烟草(广告与销售控制)法》第16(3)(a)条。共十四项指控——八项依据《刑法》第409条(其中六项连同第109条,两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2)条合并),两项依据《刑法》第411(1)条,两项依据《海关法》第128I(1)(a)(ii)条,两项依据《1993年烟草(广告与销售控制)法》第16(3)(a)条。共四项指控——两项依据《刑法》第409条连同第109条,一项依据《刑法》第411(1)条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2)条合并,一项依据《1993年烟草(广告与销售控制)法》第16(3)(a)条。六项依据《刑法》第411(1)条的指控,其中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2)条合并。共九项指控——两项依据《刑法》第409条,两项依据《刑法》第411(1)条(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2)条合并),一项依据《刑法》第204A(b)条,两项依据《海关法》第128I(1)(a)(ii)条,两项依据《1993年烟草(广告与销售控制)法》第16(3)(a)条。两项依据《刑法》第409条的指控。Chan是此次被指控者中唯一的女性嫌疑人。共五项指控——三项依据《刑法》第409条,一项依据《刑法》第411(1)条;一项依据《刑法》第204A(b)条。共两项指控——一项依据《刑法》第409条连同第109条,一项依据《刑法》第411(1)条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2)条合并。一项依据《刑法》第411(1)条的指控。两项依据《刑法》第411(1)条的指控,其中一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2)条合并。两项依据《刑法》第204A(b)条的指控。一项依据《刑法》第204A(b)条的指控。

  根据《刑法》第409条被判犯有刑事失信罪者,可判处最高20年监禁并处罚款。

  若根据《刑法》第411条被判不诚实地接收或保留财产罪,可面临最高五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任何根据《刑法》第204A条被判妨碍司法公正罪者,可处罚款或最高七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根据《1993年烟草(广告与销售控制)法》第16(3)(a)条,持有、使用或购买电子烟者最高可处以2,000新元罚款。

  根据《海关法》和《商品与服务税(GST)法》,购买、销售、运输、交付、储存、保管、持有或交易未缴税香烟属严重罪行。

  违者最高可被处以逃税和商品与服务税金额40倍的罚款,和/或最高六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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